《物权法》第106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这就是善意取得制度。该条实际上指出了“善意取得”构成的法定条件和产生的法律后果。
具体而言,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财产的让与人,在将其持有的财产转让给受让人后,如果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并支付合理的对价,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则受让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即使后来得知该财产在受让人处,也不能向其要回,原财产所有人的损失只能要求让与人赔偿。这里的“善意”,从时间来上说,必须是受让人在受让该财产时存在的,从内容上来说,必须是受让人信以为该财产是让与人所有或有权处分。
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商品交换的正常秩序和交易安全,并及时解决民事纠纷。
比起先前理论中的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走得更远,将不动产和其他物权也纳入到了可适用善意取得的范围。
为防止善意取得制度被滥用,《物权法》明确规定了适用条件,即强调构成“善意取得”必须是以同时具备《物权法》106规定的三个条件为前提;同时依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遗失物、赃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依据以上,在日常生活中,如出现你的财产被他人擅自处分的情况,应首先掌握相关材料、冷静分析,判明是“善意”还是“恶意”,如受让人属于“善意取得”,你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如属于“恶意取得”,你可以要求受让人返还,无法返还的,你仍然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