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常用法规
 法律服务
 法律文书
 典型案例
 行业热点
 理论研究











 

谁是小区车位的主人?


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 周巧龙律师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现代化社区大量出现,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拥有私家车。作为车辆主要存放地点的车位、车库所具有的使用价值和商业价值也日益显现,从而引起的有关车位、车库归属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对此,《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首先明确,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主要针对现实生活中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出租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等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首先”不能理解为优先购买权、优先使用权或者优先承租权,优先权是指在同等的条件下,业主有优先获得的权利;“首先”则不区分条件,更有助于保障业主利益。就是说这些车位、车库,首先应当看该小区的业主是否愿意以合理的价格购买或者承租;对于剩余的车位、车库,开发商才能向小区业主之外的人员出租、出售或者赠与。这实际上是对小区车位、车库的出售或出租加以必要的限制。

  物权法规定对于建设区划内规划的车位和车库,开发商可以通过合同出售、出租或者赠与给业主。这也就是说,车位车库应根据约定来确定归属,法律给予了开发商或业主通过约定保留车库所有权的可能性,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作出了保留车库所有权的约定,那么他就获得了车库所有权。这也保障了开发商开发车库的积极性,以缓解车库紧缺的状况。

  此外,为了平衡保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物权法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规定还意味着,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摘取《皖江晚报》

Copyright © 2006 华冶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