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保护
之二
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 周巧龙
3、劳动者的保密义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包括:技术设计、技术样品、技术报告、质量控制、应用试验、研究开发记录、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样机、模型、技术指标、数据库、图纸、计算机程序等。经营信息包括: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产销策略、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等。
对于企业来说,通常享有的知识产权主要有:专利技术、注册商标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的加速并轨,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和严峻的知识产权挑战,企业竞争优势逐渐趋向于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创新并形成自己核心技术的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可以帮助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抢占制高点,培育新经济增长点,提高市场占有率,以谋求对未来市场的持续“垄断”。
因此,企业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根据该条规定,企业制定详细的保密制度、采取保密措施后,可以与接触、掌握企业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签订保密协议。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员工在企业领取劳动报酬,其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是员工忠实义务的内在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保守商业秘密,应为员工的附随义务之一。
摘自《皖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