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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保护


之三

  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  王熙城

4、竟业限制的新规定及条款设计。

俗话说商场如战场,在没有硝烟的商战中,商业秘密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企业保护自己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

《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对竞业限制有关方面作出了最新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竞业限制的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可保护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创亥包括以下构成要件:①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②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③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2)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必须是商业秘密的知悉者。实践中,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针对公司企业的六类关键岗位员工:①高层管理者;②技术研发人员;③高级营稍人员;④重要管理岗位人员;⑤秘书人员;⑥重要信息员。

(3)竞业限制是有期限的。竞业限制期限可由双方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竞争优势的持续时间、员工知悉秘密的程度来加以协商确定,但最长不能超过二年。《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2款对此做了规定、在以往的相关法律法规中,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4)竞业限制存在一定的范围。竞业限制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不能超出合理的范围任意扩大。《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竟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5)竞业限制应当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竞业限制其实就是对劳动者自山择业权的限制,这显然损害了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的利益获取,同时因劳动者未进行竞争性行为,企业可能获得现实或潜在的商业利益。从公平角度出发应当给予劳动者合理补偿。

(6)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从该条款可以看出,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违约金额需双方约定。企业在设计这一条款时一定不要忘记违约责任的约定。因为一旦劳动违约,即便企业没有损失,也可以依据违约责任要求劳动者云集违约金。

                                         摘自《皖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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