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保护
之一
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 金凤涛
问:《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元月1日起生效,一段时间以来有关部门只强调该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请问该法对用人单位的权益是否·也加以保护,若保护是如何保护的?
答:《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和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之一,该法的立法宗旨在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所以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该部法律在调整和保护两者权益的同时“偏祖”对劳动昔的保护。综观《劳动合同法》,该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对用人单位的保护——
1、用人单位享有招工“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若劳动者不如实告知或作虚假说明,则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向的”之规定,主张该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之规定解除合同。
2、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专项培训服务期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期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要求与劳动者签订专项培训服务期合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摘自《皖江晚报》